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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全国及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7-10-17 00:00:00 阅读量: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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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兰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鼓励博士研究生潜心开展高水平创新性研究,促进优秀青年人才成长,培育全国及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的基本条件  

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的研究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校注册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满一年,课程成绩优良。

(二)完成开题报告,且成绩优秀。论文选题来源主要为国家级科研项目,属于本学科前沿,涉及本学科研究的热点和难点,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

(三)科研工作已有良好积累,论文工作已取得较大进展,研究成果较为突出,并以第一作者已发表或录用EI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SCI论文1篇以上(含1篇)。

(四)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论文研究的难度较高、工作量较大、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五)博士学位论文内容非涉密。

(六)申请人未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不计划申请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选拔的基本程序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对象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基本程序如下:

(一)由博士生本人与指导教师联合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推荐,报研究生院审核。

(二)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优秀者经学校批准后列入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对象。

(三)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评审一次。

三、入选者的管理

(一)入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对象的博士生及其导师与学校签定协议,协议将明确具体任务要求。入选者每学年需向研究生院提交论文进展报告和论文成果证明,达到协议要求者将继续作为培育对象。原则上进行滚动淘汰,每年级入选人数不超过3名。

(二)入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对象的博士生,每年应在相应学科范围内举行研究进展报告会,并将阶段报告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研究生院。

(三)入选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对象的博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前,要完成协议规定的任务,详细填写结题报告,报研究生院存档。

(四)入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对象的博士生,实行弹性学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培养年限,至少5年以上。

(五)入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对象的博士生在完成结题和通过终期考核后,方可申请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

(六)入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对象的课题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独建帐,培优对象导师负责管理,用于该培优项目相关的实验材料费、差旅费、国内国际学术会议费、版面费、印刷费等。经费使用时,经导师签字验收、研究生院审批后,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报销。

四、入选者的待遇

(一)对入选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对象的博士生,第二、三学年学校每年给予5万元的课题经费资助,同时个人研究生奖学金每月增加2000元。

(二)对入选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对象的博士生,从第四学年起,通过学校组织的综合考评决定继续培育者,如符合留校条件且本人愿意留校,可按学校有关办法提前选留其为我校职工,享受博士毕业生留校职工待遇,个人研究生奖学金每月增加20005000元,同时每年给予15万元的课题经费资助;通过综合考评决定继续培育但本人暂不愿留校者,参照上述提前留校博士生的工资与岗位津贴、研究生奖学金以及资助课题经费标准执行。

(三)通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省级初评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学校分别奖励5000元。

(四)获得甘肃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学校分别奖励1万元。

(五)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学校奖励作者15万元,指导教师7.5万元;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学校奖励作者30万元,指导教师15万元。

(六)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作者留校任教的,可直接聘为校内教授,并奖励2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七)培育期间,因个人原因违反本管理规定或未经研究生院批准而自行终止项目者,须将资助经费退还学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