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树立优良校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进一步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继续教育学院等各类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少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或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发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的文章、演说、声明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图片等,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带头成立或参加邪教组织或同乡会等非法组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惩处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属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行者,视其情节或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者,除退赔全部财物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犯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犯有第九条(1)、(2)款,同时受到司法部门惩处者,按第七条酌情处理;
(四)为偷盗、诈骗等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虽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证章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明知是赃款、脏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将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凡吸毒者,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走私、贩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交通规则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法规造成事故者,其责任与后果一律自负,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涂改、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者及有关者除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外,并作如下处理:
(一)肇事者:(包括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滋事生非,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其他人等)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因及其它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除上报公安部门依法惩处外,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酗酒后打人、打群架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先动手打人者、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能主动交待问题,并揭发他人者,可从轻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直接参与打架,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其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目击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直接参与者有作伪证者,加重处分;
(五)侮辱、威胁、殴打教师、职工者,在同等条件下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校内打麻将作赌博论处)。
第十六条 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破坏、损毁公共财产或公私财物者,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等,造成事故或损失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和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在公共场所违纪,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规定,在校园张贴广告、海报、启事或散发传单者;在校内搞各种传销及参与非法经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影剧院公共场所秩序者;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楼、食堂或其他公共场所乱砸酒瓶等杂物、乱喊乱叫、点火或焚烧杂物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挑头者或情节严重者给与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男女交往不得体,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五)践踏草坪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非法活动者;
(二)故意攻击、删改他人信息资料,造成损失者;
(三)盗用IP地址和邮件地址者;
(四)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者;
(五)使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盗用他人账号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或组织网站者;
(六)撒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不负责任的发表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造成后果者;
(七)利用网络观看、传播黄色、淫秽内容者;
(八)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操作者。
第二十条 违反宿舍管理相关规定者: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学生宿舍为男女同学同宿提供便利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饮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事端者直接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三)私接电源、破坏学校电源线、广播、电视、网络线等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社会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凡在校登记住宿的学生,经学校有关部门夜间抽查,不在宿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内燃用蜡烛,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七)学生公寓严禁自炊,对使用和存放酒精炉、电炉、电加热器等用具者,除没收其物品外,还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品行不端,道德品质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妇女,道德败坏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内涂写勾画污秽语言、画像或传阅、传播淫秽书刊、录音、录像、磁盘、光盘、图片,散布封建迷信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书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犯考纪者,视其情节及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考场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考场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毕业生毕业期间的违纪将依照《兰州理工大学毕业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无理取闹、侮辱谩骂老师或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制作、印刷、书写和组织张贴、散发有损学校稳定的标语、传单及大、小字报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受人唆使张贴、散发有损学校稳定的标语、传单及大、小字报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受到违纪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惩罚:
(一)已获得贷款、各类奖助学金的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取消或停止贷款、各类奖助学金资格半年;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或停止一年。凡因受到处分而取消或停止贷款、各类奖助学金资格者,在取消或停止期间,不得享受困难补助;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已获得奖学金或已被学校评为“先进个人”者,则停发其奖学金或取消其“先进个人”称号。
第二十九条 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按裁定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离开学校,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违纪者有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减轻或免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除处分:
(一)违纪者如能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供述所犯错误,并及时改正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酗酒闹事者;不听从值勤人员劝阻或继续哄闹者;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故意伤害,属报复行为的;
违纪后拒不交待问题,认错态度不好的;
(四)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屡教不改或再次受处分者。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 处分学生必须严肃执行规定,按相应的程序和手续,做到及时调查、情节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得当。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直接给予处分:
(一)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做出处分决定,以正式文件行文,将处分决定(一式两份)报学生处备案;
(二)对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报学生处,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学校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凡因考试作弊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学院在接到教务处通报后两天内将违纪学生基本情况报送学生处,学生处直接依据教务处通报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四)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各学院必须在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的一周内核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接到各学院报告后应在一周内核实完毕,并将学校的处理意见通知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五)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本人、家长和所在班级,各有关单位由学生处通知,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六)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由所在学院督促学生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并按期离校,学生档案、户口返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对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一般情况下,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本院范围内张贴;记过以上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张贴。
第三十七条 同一事件,涉及几个单位而意见有分歧时,由学生处协调。必要时由学生处、保卫处、学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学校。凡触及刑律的案件,学生在校外违纪事件涉及校外人员或本校职工时,由校保卫处负责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按规定通报校学生处及有关学院,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核后,上报学校。
第三十八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满后,本人写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处,经学校有关会议审批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学校对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