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赢利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水电费收支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并逐步扩大勤工助学基地,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各部门可在图书资料室、办公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和其它岗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需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负责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因特殊原因或特别要求,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不能安排学生的,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同意,可自行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需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根据岗位需要进行安排。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组织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实行按小时计费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2小时,每月不超过48小时。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应根据考勤情况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且为学生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用人单位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工作,若因考勤制度不完善或使用非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中心将不予支付勤工助学岗位工资。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首先由用人单位解决问题,然后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管理本法解释权属学生管理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