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纪委、各学院等单位为成员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兰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资助中心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并指定一名学生辅导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 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2. 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政策的制定工作。
3. 负责督促、检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
4. 负责学费减免的认定工作。
5. 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的职责:
1. 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 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
3. 负责各学院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及管理工作。
4. 负责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与落实工作。
5. 负责监督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和建档工作。
6. 负责各项资助金的审批、监督工作。
7. 负责各项资助金的名额分配工作。
8. 负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
9. 负责社会性资助的开拓、来访人员的接待、回访工作。
10.负责各项助学贷款的上报、核实工作。
11. 负责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12. 责学生学费减免的申报工作。
13. 负责国家、社会、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14. 负责其他应当由资助中心负责的工作。
第九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职责:
1. 组织实施学院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
2. 组织实施学院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认定、建档工作。
3. 负责学院各项资助金的初审、申报工作。
4. 负责学院各项资助金的发放工作。
5. 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初审工作。
6. 负责学院内各项资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7. 完成学校资助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贯彻落实的重要前提。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具体实施参照《兰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内容
第十五条 奖学金是指由国家、社会、学校为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的奖励资金。主要包括:
1. 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3. 学校奖学金
4. 社会奖学金
5. 定向奖学金
第十六条 助学金是指由国家、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无偿性资助金,助学金依据资助情况,分为一次性和长期性两种。主要包括:
1. 国家助学金
2. 社会助学金
第十七条 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它是指由国家、经办银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需要学生在规定时期内归还的一种由学校提供风险金,地方政府贴息的个人信用贷款。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通过设立勤工基金,勤工助学基地、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的资助金。
第十九条 困难补助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性经济补助。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每年进行二至三次资助。
第二十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情况对学生的学费予以减免。
第二十一条 学校爱心基金是学校师生员工捐款设立,对临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的基金。
第二十二条 绿色通道是针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在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在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现象,除取消相关学生评定资格外,还将追究相关学院的责任,同时按一定比例减少下一年度的名额。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个人在申请各项资助过程中,如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情况,骗取资助金,一经查实,除取消资助项目,收回资助资金外,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中提到的各类资助的评定工作事宜以学校单行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学生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