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22修订版)》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通过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推免、就业推荐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综合素质测评,转专业的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学院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实施要求
第四条 学院负责综合素质测评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各年级是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主体。
第五条 各年级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和班级测评小组。学院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包括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核。
班级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由全班学生民主推选,测评小组的人数比例不少于班级人数20%,原则上每个宿舍出1名代表,测评组中至少有1名女生,班主任、班长、团支书为当然代表,非学生干部代表比例不低于40%,测评小组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测评工作,同年级同专业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筹。测评初步结果须向全班同学公开征求意见,测评结果由班主任签字后上报。学院对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学生对测评结果有质疑,须在公示期内向班主任、各年级辅导员和学院主管领导书面反映。
第六条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依次为:班级测评小组测评、年级评审组初审、学院领导小组审定、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要求在新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各班级、年级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以确保测评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学生若对测评工作有疑议,在公示期间可向学院反映。
第九条 各专业、班级必须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的过程性记录,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必依。所有测评加分须根据获奖证书、文件、原始记录进行,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条 学生综合测评要真实准确、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坚决杜绝形式主义或弄虚作假;班级和年级要建立学生综合测评档案,注意记录和保存好考勤及奖罚情况、学习成绩等相关材料,做到测评有据可依;对在综合测评工作中投机取巧,欺上瞒下,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理。
第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和定量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学业成绩和实践能力。
综合素质测评分=基本素质×20%+学业成绩×70%+实践创新能力×10%
一、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评,满分100分,每项单项分值扣完为止,此项分值以零分计。
(一)思想政治(15分)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3.本部分由班级进行评议。
(二)行为规范(15分)
1.关心集体,遵守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遵守秩序。测评学年如有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每次扣除5分。
2.积极遵守学校日常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学校请销假制度。测评学年如有出现擅自离校每次扣除10分,晚归、夜不归宿等情况每次扣除5分。晚归情况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工处)通报或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寝记录为准。
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如有参与损坏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秩序等恶劣性质的活动,该项直接以0分记。
4.不遵守学校、学院管理规定,私自外出扣5分,不按要求按时签到打卡每次扣减1分。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双倍扣分。
(三)学习态度(15分)
学习积极主动,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1.具有勤奋上进的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测评学年上课、晚自习如有迟到、早退等情况,每次扣除3分。
2.积极营造良好的学风。测评学年学生如有无故旷课、作业抄袭等情况,每次扣除5分;晚自习无故缺勤每次扣2.5分。
3.积极团结帮扶,营造集体上进的班风。测评学年学生如有扰乱课堂秩序每次扣除5分,发生争吵、不尊重老师等情况每次扣除10分。
4.遵守考试与学习纪律。测评学年学生如有考试违纪,该项直接以0分计。
(四)集体意识(10分)
1.识大体,顾大局。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能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测评学年集体活动中,如有缺勤,扰乱活动秩序,迟到早退等情况,每次扣除5分。
2.自觉维护集体荣誉,营造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集体氛围。测评学年如有破坏集体荣誉,破坏团结等行为,每次扣除5-10分。
3.会议(学院会议、党团班会议),缺勤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五)公寓表现(25分)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整洁、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氛围。
1.爱护宿舍公共设施。测评学年如有破坏宿舍门窗、书柜、桌椅等情况,每次扣除5-10分。
2.保持室内卫生干净,内务整齐。测评学年宿舍内务月检查(含抽查)不达标者,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除5分,责任人扣10分。
3.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对宿舍的检查和管理者,每次扣10分。
4.积极营造舒适的宿舍生活环境,测评学年如有宿舍内饮酒每次扣10分、抽烟每次扣5分,赌博直接以0分计。
5.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确保宿舍安全。测评学年如有使用违章用电,乱接电线、网线,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饲养宠物等情况,每次扣除10分。
说明:公寓表现分项减分以学校通报结果、学生办、学生会、各年级检查宿舍进行登记的结果为依据,各检查主体留存检查记录和结果。
(六)实践和劳动(10分)
热爱劳动,能够按照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和各类劳动,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整洁。
1.具有正确劳动观,热爱劳动,尊重劳动。测评学年如有破坏他人社会功劳,劳动成果等行为,每次扣除1-5分。
2.注重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测评学年如有不良生活习惯,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等行为,每次扣除1-5分。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具有较高的服务意识、奉献精神。测评学年如有无故不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等行为,每次扣除1-5分。
(七)身体素质(10分)
坚持参加晨读早操,养成良好习惯,保持健康体质。无故不参加晨读早操,每次扣除2分。学生军训、体育课程、体质检测不达标等每次扣5分。
(八)处分扣分
学生测评学年如有违纪处分情况,通报批评扣5分、警告扣10分、严重警告扣15分、记过扣20分、留校察看扣25分。
说明:课堂、早操等考勤分项中,学生干部、党员(含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扣分为普通同学的2倍。
二、学业成绩
(一)平均学分绩(学业加权平均分)以教务处下发成绩单为准。平均学分绩:包括必修课、选修课;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如下:
该学生全年所修的各科成绩为A1、A2、A3、……An,各科相应的学分分别为B1、B2、B3、……Bn,那么,学业加权平均成绩=E(AiBi)/ZBi,(i=1,2,3,……,n)。
(二)学习成绩以该学年所有课程(考试课、考查课)平均学分绩为依据。计算学年平均学分绩时,缓考课程不计入分子分母;其中以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考查课程按对应分数记入平均学分绩,以两级制(“通过”“不通过”)记载的公共选修课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但作为评奖、评优的条件。
三、实践创新能力
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包括社会工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具体内容为:本学年内在学校和院系党团班、学生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并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文体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成绩、获得表彰或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在本学年内,按照下列加分项加实践能力分值,其他未涉及项目各学院依据各自实际参照此规定计分。另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只计最高分,同一作品参加不同比赛只计最高分。涉及社会工作方面的多项学生干部职务和荣誉称号,按量化得分最高的计算一次。
个人实践能力分项按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进行计分,即第一名实践能力分100分,其他人员实际加分X。
说明:
1.以下加分项所涉及成果必须以兰州理工大学或有色金属及先进加工再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单位署名。
2.本年度所有获奖、论文发表、等级考试等截止时间均为当年8月31日;之后的计入下年度;同一项目按级别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3.加分项活动不包含网络答题、邮寄证书类等无关专业和学习的比赛活动。
4.附加分项目中如出现变化,以学院给出的统一解释为准。
5.集体成果按照排名折减。
集体成果折减比例表
参与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及以后 |
折减比例 |
70% |
20% |
10% |
说明:集体项目第三顺位及以后参与人(含主持人)平均分配对应折减分值。
(一)学生干部加分项
加分项 考核结果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优秀 |
2.5 |
2 |
1.5 |
0.75 |
良好 |
2 |
1.5 |
1 |
0.5 |
称职 |
1.5 |
1 |
0.5 |
0.25 |
不称职 |
0 |
说明:一类:党支部副书记,校、院学生会执行主席,第一团委副书记,班长,团支书;二类:党小组组长,校、院学生会主席,其他团委副书记、常委,副班主任;三类:校、院学生会、部门负责人,其他班干部,宿舍长,社团主要负责人;
四类:校、院学生会,团委部门志愿者。
所有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年,完成任务,考核评级后方可加分,考核比例:优秀不超过40%。任职不满半年不参与评级,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照1/2核定。未评级按照称职认定。党支部学生干部评级依据年度民主评议,其他学生干部依据《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和团支部委员、班委考核条例(试行)》考核结果确定。
(二)社会实践活动加分项
类别 考核 结果 |
校级 |
省级 |
国家级 |
集中组队 |
分散返乡 |
集中组队 |
分散返乡 |
集中组队 |
分散返乡 |
负责 |
参与 |
负责 |
参与 |
负责 |
参与 |
负责 |
参与 |
负责 |
参与 |
负责 |
参与 |
分值 |
1 |
0.5 |
0.5 |
0 |
1.5 |
1 |
1 |
0.5 |
2 |
1.5 |
1.5 |
1 |
说明:此项加分仅限社会实践立项并结项的项目,如社会实践成果获奖,则参照《竞赛活动和项目加分项》,累计加分。
(三)竞赛活动和项目加分项
奖项 分值 级别 |
参加活动 |
优秀 (鼓励)奖 |
三等奖 |
二等奖 |
一等奖 |
院级 |
0.2 |
0.3 |
0.4 |
0.5 |
1 |
校级 |
0.3 |
0.4 |
0.5 |
1 |
2 |
厅局级 |
0.4 |
0.6 |
1 |
2 |
3 |
省级 |
0.5 |
1 |
2 |
3 |
4 |
国家级 |
1 |
2 |
3 |
4 |
5 |
说明:1.专业学科或基础学科竞赛获奖必须是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或社会公认的学科专业竞赛,或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备案的各级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最终科技竞赛的范围和级别认定以教务处认定标准为准。在国家、省举办的科技竞赛活动中取得名次的进行量化(参加国际比赛加分参考国家级加分),同一类型竞赛奖项不累加,取最高奖项计算;同一科研成果参加不同比赛不累加,取最高计分一次;属于行业(协会)内比赛降低一个等级加分;集体科研成果、集体竞赛获奖,按照获奖名单排序计分按比例折减(见折减表)。
2.竞赛认定参照教务处《关于大学生学科竞赛级别的认定》文件执行。
(四)体育、艺术、劳动、志愿服务等其他校园活动加分项
奖项 分值 级别 |
全程正规参与 |
优秀(鼓励) 奖 |
三等奖 |
二等奖 |
一等奖 |
院级 |
0.1 |
0.15 |
0.2 |
0.25 |
0.5 |
校级 |
0.2 |
0.3 |
0.5 |
1 |
厅局级 |
0.3 |
0.5 |
1 |
1.5 |
省级 |
0.5 |
1 |
1.5 |
2 |
国家级 |
1 |
1.5 |
2 |
2.5 |
说明:此类获奖证书需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集体具体加分项目与分值需由学院奖助评定委员会认定和细化。
(五)学术作品发表加分项
1.学生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等,获得立项并结题者,按照校级每项加1分,厅局级每项加分1.5分,省级每项加3分,国家级每项加5分。
说明:科创基金(课题、科研项目)加分项涉及成果,按照立项证书(文件)和结项证书(文件)为准;与论文、竞赛获奖、专利为同项的不累加,集体项目见折减表。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厅局级 |
校级 |
分值 |
5 |
3 |
1.5 |
1 |
2.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一作者为本校教师学生为第二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加3分;第一作者或第一作者为本校教师学生为第二作者,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加5分。
3.专利加分
类 别 |
第二发明(持有)人 |
第一发明(持有)人 |
发明专利 |
0.5 |
2 |
实用新型专利 |
0.2 |
0.5 |
注:专利加分项涉及的专利权人归属兰州理工大学且非转入专利,与专业相关且在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处备案登记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专利加分不得超过2项。
说明:加分认定学术作品均需同本专业相关联。
(六)荣誉称号加分项
类 别 |
院级 |
校级 |
厅局级 |
省级 |
国家级 |
分 值 |
0.5 |
1 |
2 |
3 |
5 |
注:此类获奖证书需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集体荣誉全体按照标准加分。基于上年度学业成绩、综测成绩获得的荣誉称号不予加分;获集体荣誉全体按折减比例加分。
(七)其他加分项
1.测评学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或专业同等级考试者(限笔试),加2分。
2.测评学年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专业同等级考试者(限笔试),加1分。
3.测评学年无重考(重修)者,加1分。
4.社会实践加分项不得超过2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毕业生同时完成前三年或四年的平均综合素质测评分计算,即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分=E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E学年数,作为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说明: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必须按同专业人数进行排名(基地班和卓越班单列)。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兰州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予以废止。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