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87)教计字139号]之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经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入学,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含委托培养)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综合测评成绩在良好以上。
2.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学习成绩优良。
一等奖学金:学期平均学分绩80分以上(含80分);二等奖学金:学期平均学分绩75分以上(含75分);三等奖学金:学期平均学分绩70分以上(含70分);二年级第二学期以后,除达到上述条件外,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425分及以上才能参评二等奖学金和一等奖学金。
3.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和社会工作。热爱劳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达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学期内因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有关机关制裁和学校纪律处分者。
2.学期各门课程考核(不含公共选修课及跨学科选修课) 成绩有不及格者。
3.没有完成应修学分量者(学期最低修读学分标准为17 学分)。
4.未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学生应尽义务者。
第五条 奖学金等级、金额和评定比例
1.奖学金等级及金额标准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2.奖学金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按本年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
二等奖学金按本年级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三等奖学金按本年级学生人数的15%评定。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
1.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部署协调,各学院组织实施。
2.学生奖学金以年级进行评定,各学院应成立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学生干部组成的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在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规定,提出本年级奖学金评议结果,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获奖条件和比例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填写“奖学金申报表”报送学院审批。
4.学院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将奖学金评定结果以学院文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送财务处发放;“奖学金申报表”送档案馆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时间及发放办法
1.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各学院年级奖学金评议小组在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基础上进行上学年奖学金评议。
2.各学院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将奖学金评定结 束,并正式行文表彰奖励。
3.新生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评定奖学金。
4.学生奖学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原则及要求
1.奖学金评定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如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徇私舞弊现象,除取消相关学生评定资格外,追究相应机构及负责人责任。
2.各学院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比例进行,在名额换算过程中,从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字采取四舍五入法。
3.奖学金评定应严格遵守评定比例,确实因参评学生条件不够而导致费用结余,学院可结合实际设置各种单项奖学金,如学习进步奖、外语四六级奖、科技文化奖、创新教育学分奖等奖项,确保学校划拨的奖学金全部用于学生的奖励,专款专用,接受学校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修订稿)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原办法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