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及时了解和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随时
掌握和管理实验室安全状态,纠正和规范实验室安全行为,促进
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设
立学校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岗位。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督查的工作范围包括校内各学院的教学
实验室(中心)和科研实验室等,也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
中心的各类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人员将从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
实验室管理经验的教职工中选拔、聘任,由 5 名涵盖化学化工、
生物制药、强(弱)电、机械设备、消防等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
组成,一般聘期为一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实验室安
全督查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人员的聘任条件:
(一)团结协作精神强,有参与实验室管理的积极性。
(二)有较高的安全素养,组织纪律性强,秉公办事,有保
密观念。
(三)善于与实验室师生交流,敢于发表意见。
(四)有较强的观察、综合、分析和信息处理以及良好的组
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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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较强的实验室安全意识和较丰富的安全知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人员职责:
(一)参与实验室安全管理评估工作,参与学校组织的实验
室安全检查工作,督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
全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相
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考核细则》对职
责范围内的实验室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
专项督查,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处。
(三)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定期汇总各学院的实验室
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四)督促检查各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的执行情
况。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会议及各项活动。
(六)宣传安全环保规范,纠正实验室内各种习惯性违章和
不安全行为。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方式:
(一)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有关信息收
集工作和实验室安全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
(二)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人员每月在校工作时间原则上不
少于 2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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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巡查、暗访,
并及时做好安全检查过程中的文字及图片记录。
(四)根据实验室现场巡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记录,及时
总结《实验室安全督查报告》,报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五)对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实验
室安全违规行为经济处罚暂行办法》,确定处理形式并上报实验
室建设与管理处,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追踪整改情况。
第七条 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院级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办
法,设立院级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岗位,选聘院级实验室安全督
查专家,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
第八条 为支持校级督查组开展工作,学校设立工作经费,
对督查组成员发放工作津贴。
第九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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