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兰理工发〔2018〕3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保证研究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类别:博士研究生招生(含“申请-考核”制、硕博连读、公开招考);硕士研究生招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研究生院、各学院(部)、校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核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录取名单。
(二)协调与监督研究生招生工作(含考点和招生单位)。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院)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研究生招生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和考点考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三)编制全校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科学、规范、合理地分配研究生招生指标。
(四)制定校级年度《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审核各院(部)年度《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细则》
(五)负责协调、组织全校的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与服务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协调研究生招生的考前报名、资格审查、准考证核发、自命题的命题、制卷、考中的考试、考后的阅卷、调剂、复试、录取等工作。
(七)负责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平台的电子数据整理、交换;各类招生报表的统计与上报。
(八)负责新生入学报到工作。
第七条 学院(部)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由学院(部)领导、各学科责任教授组成,组长由学院(部)院长(主任)担任,其组成成员在春季学期结束前一周内报研究生院备案。其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研究生招生的规定。
(二)制定本学院(部)研究生专业目录,进行学科专业的招生指标分配、积极开展考前咨询与招生宣传工作。
(三)负责本学院(部)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包括自命题的命题和阅卷、调剂、复试、录取等工作。
(四)执行学校安排的研究生考点考务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下达研究生招生规模,测算各学院(部)招生指标数,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部)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应从实际出发,科学、规范、公平、公开、合理确定各学科专业的实际招生数,并及时对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章程与专业目录
第九条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当年研究生招生政策于每年6-7月编制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章程及专业目录。招生宣传工作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招生章程公布后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协调全校的招生宣传,各院(部)负责本院(部)的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以博士生导师为单位设置研究方向,原则上,每位导师不超过3个方向;每个二级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不超过6个;考试自命题科目设置原则上以一级学科为单位设置,不超过2门,自命题科目应为硕士主干课程。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以二级学科为单位设置研究方向,每个学科专业设置不超过6个方向;自命题考试科目原则上以一级学科设置,不超过2门,考试科目应为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第五章 自命题及试题管理
第十二条 自命题原则:研究生招生考试为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难易程度要适当,并有一定的区分度。命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十三条 自命题组织与试题管理
(一)每科由1-3位命题人员组成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命题人员应是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并保持相对稳定。命题小组负责人由学院(部)确定。
(二)命题人应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自命题工作。
(三)每位命题人只能参加一门科目的命题工作。
(四)命题人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须廉洁自律,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
(五)试题由研究生院专人负责按机密材料保管。
(六)试题的印刷、分装、寄发等工作均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第六章 入学考试与阅卷
第十四条 学校承担的省考试院下达的考点考务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设主考一名,副主考及小组成员若干名,成立本考点的考务工作小组,内含试题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技术保障、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分别负责相应的考务工作。
第十五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纪律性强、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考务工作小组必须安排专人对监考人员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明确任务和职责。
第十七条 自命题科目阅卷采用集中阅卷的办法。阅卷老师应认真负责,并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试卷总分由阅卷老师汇总并签字,各院(部)研究生教学秘书复核。如发现试卷有漏阅或分数计算错误,必须由阅卷老师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名。
第十九条 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成绩,复核人员由研招办、纪委监察处和相关学科负责人组成复查小组进行成绩复核并告知考生,复核成绩只涉及是否有漏阅漏评,加分是否正确,考生不能查阅试卷。
第七章 复试与录取
第二十条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复试合格,并体检合格。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全国统考初试分数线由教育部确定。研究生院根据当年的全国统考情况制订当年的校级《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由研究生院根据计划分配等情况制订学校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通过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学院(部)根据年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组织复试和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我校设立一年级学业奖学金,鼓励考生一志愿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按照相关学校文件执行。
第八章 “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
第二十五条 “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根据当年学校招生考试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2日起执行,原《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兰理工发[2006])1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